法律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法律意见尽职调查
此法律意见书为申请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前提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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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一 |
新规发布后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 |
对象二 |
新规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 |
对象三 |
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
对象四 |
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 |
对象五 |
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根据协会要求其补提 |
对象六 |
变更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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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情况 |
1.1 请提供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设立至今全套工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历次变更、年度报告、良好及警示信息(自工商部门调取,需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骑缝章)。 注:子公司是指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下同; 关联方是指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下同。 1.2 请提供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等。国有控股的基金管理人提供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有决策权权限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文件。 1.3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如有,请提供相关协议、资料。 1.4 公司成立至今获得的主要荣誉、奖励,并请提供相关证书。 1.5 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已登记,请提供相关登记文件。 |
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 |
2.1 请提供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用竖状结构图)。 2.2 请提供各股东现行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法人股东请提供该股东的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自然人股东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息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基金从业资格、工作经历、对外投资情况)。 2.3 公司中若含有境外投资股东的,除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请一并提供: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投资股东的全套注册资料、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 2.4 公司中有实际控制人的,请一并提供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工商注册信息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以及实际控制人通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权限的文件。 2.5 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说明,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若是,请提供相关资料。 |
公司治理与运营制度 |
3.1 公司组织架构图(包括所有部门及所有下属控股和参股公司)及部门职责。 3.2 公司现行有效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制度:如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等。 配套管理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
公司运营基本情况 |
4.1 公司运营基本设施,请提供公司与公司注册地一致的经营场所证明,若是自有产权,则提供产权证明;若是租赁,则须提供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文件及房产证复印件。 4.2 公司主营业务及兼营业务,请提供公司、子公司及关联机构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原始财务报表,公司近12个月重大经营合同。 4.3 公司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含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请提供相关外包服务协议。 4.4 公司与其他机构签署有外包服务协议的,请一并提供公司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公司对外包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
公司从业人员及高管 |
5.1 公司员工花名册,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部门、职务、性别、年龄、籍贯、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证件类型及号码、工资、入职年月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首次签订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最近一次续签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签订其他用工协议情况(协议名称、起止年月)、社保、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社保、公积金缴款凭证(社保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请提供私募基金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证明、各专业人员管理的基金产品及职能分工。 5.2 公司目前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名单,并分别填写调查表。高管人员调查表,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工作经历(参加工作以来的职业及职务情况)。请同时提供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基金从业资格文件等。 5.3 公司与高管人员聘用合同、业绩奖励协议、项目跟投协议等。 5.4 高管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说明,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若是,请提供相关资料。 |
公司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
6.1 公司至今未结的,近三年已结的纠纷、诉讼、仲裁及行政调查案件的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被告、金额、案由、是够已经完结、解决结果等),无论是否已经结案或执行完毕。 6.2 公司至今未结的,近三年已结的纠纷、诉讼及仲裁案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双方证据、代理意见、答辩状、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款项支付凭证、案件最新进展情况的简要介绍、对诉讼或诉求结果的预计(包括预期所需的时间等)、索赔金额、采取措施的详细说明。 6.3 公司近三年至今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若是,请提供处罚决定、罚款缴纳凭证。 6.4 关于任何政府部门以前、现在或预期将会对公司进行的调查或询问(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的报告或者重要通信;上述政府部门包括但不仅限于审计、税务、金融、工商、海关、行业和其它监管机构。 6.5 公司是否存在媒体负面报道,如有请提供相关报道文件及公司声明。 6.6 公司及高管人员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目或严重违法企业名目;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如有,请提供相关证明及公司与高管人员的征信报告。 |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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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要求 |
“根据《公告》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财务咨询等)。若当前经营范围中存在上述问题,则应当修改。”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经营范围整改完毕后再重新提交法律意见书。中基协暂不接受承诺性表述。” 2.“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描述对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经营的尽调过程。” 【提示】:有冲突的经营范围严格被要求整改。管理人承诺未来进行整改不被接受。对于已有经营业务的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要求提高。 |
控制度要求 |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对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开展尽职调查时,应当核查和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八)项所提及的完整的涉及机构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2.“判断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 3.“评估上述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 【提示】:律师的风险进一步提升。律师需要判断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备展业的现实基础和条件。 |
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要求 |
1.“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描述高管履历等信息。” 【提示】:对于高管履历的描述属于中基协对于法律意见书的新要求。 |
法律意见书内容信息匹配要求 |
1.“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作出特别说明。” 2.“法律意见书中实际控制人项请与系统填写一致。” 3.“法律意见书中员工人数项请与系统填写一致。” 4.“出法律意见书详细描述上述制度外,系统填写的制度文件应与之一致。” 【提示】:千万别忘记一一核对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如果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有不一致的,应作出特别说明。 |
律师尽职调查 工作要求 |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参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审阅书面材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等。” 1.“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制作并保存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 |
管理人重大事项 变更的要求 |
1.“法律意见书应对变更事项的缘由、过程完整描述,不应简单指向变更结果。” 2.“法律意见书应描述该等变更是否获取股东表决通过、是否已向投资者完整披露,并核实股东决议、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等内容。” 3.“法律意见书应描述该等变更是否对投资人予以了披露。” 【提示】:这是中基协对某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中的反馈。要求对于股东决议、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等内容进行描述,可见对于法律意见书进一步提高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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